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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融资租赁未付租金能否解除合同

  • 发布日期: 2024-02-02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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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1年2月5日,张某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张某将其名下轿车一辆租赁给陈某使用,张某确保车辆性能正常,无其他权利瑕疵。陈某按时年审,若发生事故责任自行承担。约定支付方式(以租代购),月租金金额为3000元,于每月15日前支付,若逾期付款,张某有权立刻收回车辆并要求赔偿损失。车辆租赁期为两年,租赁期满后,陈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15000元以购入车辆。每违约一次,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已支付15个月的租金共计45000元。此后,陈某未付租金。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已欠租金27000元及后续租金;2.被告立即返还案涉轿车并承担违约金15000元。被告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认可在诉讼过程中收到被告支付的1个月租金3000元。

【评析】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车辆的诉请能否支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被告返还车辆;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实际是融资租赁合同,诉讼过程中原告接收了被告支付的租金,已经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及尾款,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车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以租代购、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15000元”,即该合同实际为融资租赁合同。

《亚洲通,亚洲通官网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中,张某将其车辆“以租代购”出租给陈某使用,陈某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张某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有权选择陈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该两项诉请只能选择其一。被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又收了被告支付的一个月租金3000元,视为原告已经选择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故对原告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应给付原告未付租金及尾款。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了“每违约一次,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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