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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司法认定

  • 发布日期: 2024-01-19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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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1月,A公司、姚某、陈某与李某签订《出售意向性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厂房等设施出售给李某,出售价为1118万元。李某支付了48万元定金。后李某等人与A公司的股东陈某、姚某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A公司的各个股东转让股权具体比例,股权转让款为1118万元,定金48万元予以扣减等内容。李某现诉请解除《出售意向性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评析】

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合同的一种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而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如何区分和判断是本案处理的关键。

本案一审认为《出售意向性合同》与《股权转让协议》在合同签订的主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故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不是本约合同。而二审则认为两份合同虽然主体不同,但针对的标的均为A公司的资产,前份合同是为了签订后份合同所作的前期准备,后份合同则是在律师的参与下,遵循公司法等规定,并基于前份合同而签订的更加规范的正式合同,故认定《出售意向性合同》为预约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为本约合同。

笔者认为,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根本标准是要运用合同解释方法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的裁判路径是先以合同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判断该合同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预约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本约,具有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的基本特征,而特殊性在于订立本约合同为其债务内容。而本约则是正式订立合同。交易的当事人并不一定是法律专业人士,在交易中可能会随意命名签订的协议,比如本案《出售意向性合同》,公司的资产并不是能够随意出售的,双方在签订该份合同时也预见到并明确会通过律师签订详细的合同。后来在律师的参与下,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协议名称、主体有所不同,但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可以判断出《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即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既相互依赖,又相对独立。预约是为了订立本约,两者的合同标的相同,本约成立则预约的合同目的实现,预约和本约的合同条款部分相同。本约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已按照预约合同履行了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当事人无权再基于预约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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