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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 发布日期: 2024-01-05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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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7月1日,张某入职甲公司处,从事文员工作,月工资6000元/月。2022年7月29日,甲公司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张某,并由人事多次催促张某签字,张某均未予回复。2022年9月30日,甲公司通知张某自该日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及经济赔偿6000元。

【评析】

笔者认为,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据此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条款旨在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不应适用该惩罚性条款。但必须提示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未签订原因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保留已通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应证据。

此时,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的处理路径是什么?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依照法律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已于2021年7月29日将劳动合同交给张某,系张某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无需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履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甲公司因张某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而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故判决甲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3000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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