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络普法

【以案释法】贷款催收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

  • 发布日期: 2023-10-20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 访问量:1

【案情】

马某向网贷公司借款,贷款后马某按约定陆续向网贷公司还款。后马某未按约定进行还款,马某及其亲友多次收到网贷公司的催收短信或电话,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评析】

贷款公司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时,获取借款人的通讯录信息及借款人的亲友电话,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形式告知借款人借款事实,是否侵犯了借款人的隐私权。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在借款时点击借款页面时是同意平台获取其个人的通讯录等信息的,而且贷款本身也是合法的,催收时告知的借款本身就是事实并不是隐私。另一种观点认为,催收公司即便获取借款人的通讯信息是合法的,但其对信息的使用超出了授权范围,侵扰了借款人的生活安宁,对隐私权构成侵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在大数据时代,各类网络服务逐渐融入到生活中,作为服务提供者是占有主导地位的,使用者必须点击同意才能使用其服务,此时服务提供者便可收集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使用者的这种同意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服务提供者获取、使用用户通讯录等信息的行为是合法性。本案中,马某通讯录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系隐私权范畴,受法律保护。网贷公司未能证明其获取马某通讯录信息的途径系合法,其向马某通讯录亲友发送信息的行为构成对马某隐私权的侵犯。

其二,任何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或约定的必要范围内,超出必要性范围的即非正义。本案中,网贷公司超出范围、过度使用马某通信录信息,向马某的多名亲友数次发送短息或拨打电话,已经超出了催收的必要性范畴,导致马某的借款信息被披露,个人生活安宁受到侵扰,网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马某的隐私权。

其三,隐私系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设定的、需要法律保护其人格尊严的一项权利。马某向网贷公司贷款及欠款信息属于马某的个人隐私,网贷公司或其授权的催收公司向马某的多名亲友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公开马某欠款的事实,已经超过了合理、必要的限度。网贷公司向催收公司提供通讯录信息,导致马某的通讯录信息被不当使用,欠款信息被披露,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故法院遂判决网贷公司向马某赔礼道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