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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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索引号 014319485/2021-00068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null ??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供销总社 公开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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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供销总社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供销总社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和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

第四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社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建议,经市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明确承办处(室)。如发生工作调整或增减等,经研究可补充或删减决策事项目录内容。

第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市供销总社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的,或者决策前由市供销总社承办、牵头办理的,关系全市供销综合改革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与重大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供销事业发展重大战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和改革方案;

(二)制定涉及供销综合改革的重要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议;

(四)应由市供销总社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根据专项资金的安排作出的具体支出项;

(二)制定单位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承办处(室)负责决策事项的草案(包括方案或者文本)起草、编制,以及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市社办公室负责对决策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所形成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集体讨论,并负责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办。

市社机关纪委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决策事项草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建议书,包括背景情况、现状及问题、建议决策理由、建议措施、实施主体、时间步骤、预期目标、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

(三)调研报告、评估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决策事项草案拟定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咨询、评估、听证、调查、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社会组织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各县(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应对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草案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要求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承办处(室)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如实反映公众对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对未采纳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重点解决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

专家咨询论证应当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召开论证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论证会或者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公民切身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

(三)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负责组织听证。组织听证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对提前7日向听证代表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代表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第六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风险评估由承办处(室)组织,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风险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方式。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并据此做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主要对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法定权限范围和内容、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要求决策承办处(室)等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二)要求决策承办处(室)等相关单位补充调研或进一步征求意见;(三)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特别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应当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

第八章 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向市社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三)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及对上述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本办法,实行听证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社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讨论后,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依照《亚洲通,亚洲通官网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实施处(室)可以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由决策实施处(室)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进行。决策后评估应当重点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以及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等分析,决策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群众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决策后评估完成后,决策实施处(室)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市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策后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五)评估结论,提出继续实施、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意见或者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决策事项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的,实施处(室)应当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拒绝、拖延执行决策,不全面、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四)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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